警示教育:酒后驾驶的纪与法

发布时间:2021-11-01

  自2011年起,醉驾入刑已十周年,饮酒不开车、开车不饮酒已经深入人心。但实践中仍有个别党员干部、监察对象不慎触犯了法律,在付出违法犯罪的代价后,还受到了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。

  值得关注的是,一些酒后驾驶的党员干部、监察对象在接受党纪政务处分时,在认识上仍似是而非、模糊不清。对于有这些错误认识的同志,我们在对其进行党纪政务处分的时候要善于深入细致做好思想工作。要讲清依规量纪的必要性、严肃性;讲清党纪严于国法的执纪理念;讲清情、理、法、纪之间的内在区别和联系,引导党员干部、监察对象端正认识。

  酒局中可能藏着隐形“四风”。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第九十二条规定:“接受、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、健身、娱乐等活动安排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。”第一百零六条规定:“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,超标准、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,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,情节较重的,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;情节严重的,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。”

  对于此类存在“四风”问题的酒驾行为,在审核处理时应当合并处理,按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。同时,还要通过证据搜集,查明是否存在共同吃喝的其他党员干部、监察对象,此类人员虽然不存在酒后驾驶行为,但同样可能违纪,并按照相关条款处分。

  需要提醒的是:传统节假日和双休日,是党员干部、监察对象酒后驾驶的易发期,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,盯住节点反“四风”,同时还要利用各种媒介加强宣传教育,广而告之、及时提醒,做到监督检查有力度,预防提醒有温度。(编辑:监审部/周录涛,节选: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)